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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宇杰:發展租賃投資,完善合同能源管理
(一)現行的合同能源管理在實踐中的困惑
1.交易性質模糊:合同能源管理是服務合同?投資合同?銷售合同?技術許可服務合同?
2.財產主體缺位:客戶認為是投放,廠家認為是銷售,誰記資產.?誰提折舊?
3.稅收適用不清:管理合同包括了銷售或投資以及服務,應該適用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4.會計處理困惑:應收/應付?投資收益?效益分成——對非經營單位發票如何處理?
5.營銷理念滯后:客戶不買設備,買服務,廠商是銷售難,融資難,還是投資難?
(二)發展租賃投資,完善產業結構
1.節能產業結構不完善
產業鏈條短,有設備制造和銷售,有服務運營商。但缺少專門從事設備投資服務的機構,節能產業鏈不完整,影響了節能減排工作的開展。
2.引入融資租賃,理順合同能源管理
融資租賃公司根據客戶需求,購買節能設備,采取經營租賃和或有租金模式,可以有效解決廠家投放和銷售難,實現銷售現金流直接回籠,同時滿足客戶想用不想買、表外融資、效益償還的需求。
3.機構合作,完善節能產業結構
融資租賃公司服務節能產業可以彌補現有節能產業鏈中缺乏設備投入服務環節的不足,使不同機構發揮各自優勢,完善產業結構。
設備制造商:提供設備和售后服務。
融資租賃公司:提供設備融資租賃、經營租賃、或有租金的租賃服務。
服務運營商:提供節能解決方案、設備運營和管理、節能效果的計量和數據采集等服務。
資金提供方:為融資租賃公司提供資金的銀行、信托、產業基金等不同機構,采取不同的資金組合可以發揮財務杠桿作用,提高投資回報,加速資產流轉。
擔保公司:為融資租賃公司借款,為廠商回購融資提供增信擔保,為信托、銀行發行信托計劃、理財產品提供收益保底擔保(或有租金與預計收益的差額擔保),
促成融資租賃交易、投融資交易和租賃債權轉讓交易,保障債權人、投資人實現債權和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