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我們
新聞中心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融資租賃模式選擇
一、合同能源管理與融資租賃的相遇
合同能源管理(國內目前多稱為EMC),是指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由節能服務公司提供專項節能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益支付節能服務費用的節能服務機制。一方面契合了我國創建資源節約型社會的大前提,受到政策層面的大力支持;另一方面用能單位在能源費用實際減少的同時亦無需付出任何成本,所以我國的合同能源管理行業在近期發展迅猛。但是現實情況是,雖然有政府獎勵補貼及稅收優惠的助力,節能服務公司成本回收的周期依然很長,其資金壓力日益凸顯。在此時,需要低成本資金的節能服務公司與尋求優良租金來源項目的融資租賃公司相遇,二者一拍即合。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類型目前有節能效益型、能源費用托管型、節能量型等,中科宇杰小編即以目前最廣泛使用的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為例,淺析該種項目的融資租賃模式。
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融資租賃模式選擇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與一般融資租賃項目不同的是,租賃物也即節能設備是安裝在用能單位處,由用能單位實際使用的,且當節能分享期結束后租賃物所有權是歸屬用能單位所有的。所以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在進行融資租賃時,除出租人(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節能服務公司)外,往往還需第三方即用能單位參與其中。
一般情況下,在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尚未啟動時,選擇“直租”模式對租賃公司、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三者來說是最為穩妥也最為方便的方式。租賃公司可以確定資金確實是用于該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服務公司無需承擔資金壓力,用能單位了解且能確認該種融資模式,便于出租人約定需要用能單位配合且利于自己回收租金、確認租賃物所有權的條款。但在此時,只能選擇“委托租賃”的方式,以滿足節能服務公司需要以自己名義開具租賃設備的發票以獲取政府獎勵補貼的需求。
如果在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已經啟動后,再行引入融資租賃公司,則只能選擇“售后回租”的模式。具體的操作方式可以是,(1)租賃公司與節能服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由租賃公司購買節能服務公司的節能設備;(2)租賃公司向節能服務公司支付設備款,同時確定租賃物所有權的轉移,并告知用能單位;(3)租賃公司與節能服務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由用能單位確認認可特別條款;(4)節能服務公司向租賃公司從節能收益中支付租金;(5)租賃期滿各方無違約的,節能服務公司支付留購款,節能設備所有權轉移給節能服務公司。
三、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在融資租賃中的增信手段選擇及風險把控
對于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融資租賃來說,可以獲得的增信手段除了常規的由節能服務公司提供的擔保外,還可以采取與節能服務公司建立共管賬戶以其從用能單位處收取的未來收益及政府補貼作為租金的擔保的方式。
當然,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融資租賃在具體操作時遠比上文所述的內容更加復雜,本文僅是簡單的介紹了最廣泛使用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的通用融資租賃模式。更多的風險點及模式有待于根據具體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模式進行防范及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