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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國家電力示范項目管理辦法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六次會議和國家“十三五”規劃綱要精神,踐行“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推動實施能源“四個革命、一個合作”的戰略思想,充分發揮能源技術創新的引領作用,推進電力行業高效清潔、綠色低碳發展。
一、示范項目定義與范圍。本辦法所稱示范項目是指應用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并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以及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后,能夠填補國內技術空白的先進電力技術和裝備,對促進電力行業高效清潔、綠色低碳與可持續發展有顯著效果,對電源結構調整、系統能力優化、電力產業升級和節能減排有積極帶動作用,按規定履行核準或審批程序的電力工程建設項目。示范項目的方向和內容符合國家電力發展戰略及規劃、電力產業政策、能源科技規劃等有關要求。
二、示范內容確定。國家能源局根據電力行業發展戰略及規劃、電力產業政策、能源科技規劃有關要求,確定擬開展的電力示范項目內容,并向相關地方和企業征集示范意向。示范內容應確保對電力行業轉型升級具有重大意義,能通過創新引領顯著提升現有電力技術和裝備的水平。
三、示范項目申請。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根據國家能源局確定的示范項目內容,經商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后,向國家能源局提出擬參與的示范項目申請。其它企業通過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提交示范項目申請。企業(含主機廠和設計院)聯合申請的同一示范內容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項目單位須提交示范項目實施方案,具體內容包括:示范項目概況、工程技術方案、示范內容研究報告、項目單位相關工作基礎及業績、項目實施方案以及知識產權管理等內容。
四、示范項目評估和優選。國家能源局組織專家或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國家能源科技重大示范工程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科技[2012]130號)等有關規定,對示范項目分別進行工程技術方案論證和項目方案專題評估,除必要的條件論證外,還需從技術方案、規劃布局、產業政策、行業發展等方面嚴格論證項目的整體可行性及示范作用,禁止借示范之名變相投資新建電力項目。多家項目單位申請同一示范內容的,專家或咨詢機構經優選后提出意見,國家能源局依據專家或咨詢機構的評估和優選意見,將通過評估或優選勝出的項目作為示范項目,納入國家電力建設規劃。
五、示范項目的審批。納入國家電力建設規劃的示范項目,由各級發改部門按照核準權限核準或審批。
六、示范項目的實施。項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應協助項目單位落實好項目用地、用水、環保、電網接入等外部建設條件,監督項目單位依法依規開工建設。項目未按示范方案實施或施工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取消其示范項目資格并予以公告。
七、示范項目的政策。示范項目單獨納入國家電力建設規劃。火電項目優先考慮建設條件,在有利于示范項目實施的情況下,結合電力市場空間優化區域布局,建設規模納入所在地區電力電量平衡統籌考慮,按照節能低碳調度原則優先保障,保障示范項目利用率和合理收益,更大程度發揮示范項目效用。
八、示范項目后評估考核。示范項目建成后,國家能源局將組織專家或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根據示范項目核準或批復內容、實施方案及運行效果,對示范項目進行后評估考核。
九、示范技術推廣應用。國家能源局將組織專家或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結合示范項目的評估考核,對示范項目所采用的示范技術進行評價鑒定。經充分評估論證,對先進可靠、成熟適用、應用前景廣闊的示范技術,國家能源局將組織推廣應用,并支持項目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申請專利保護知識產權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