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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者交了稅 是否等于買了排污權
近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二審的環保稅法草案,在一審稿的基上,增加一檔稅收減免規定。這是否說明污染者交了稅,就代表買了排污權?中科宇杰和你一起來看下相關負責人又是怎么說的:
在一審稿的基上,增加一檔稅收減免規定: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環保稅。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環境保護稅法草案時,云峰、王毅、周天鴻等多名委員建議增加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不免除納稅人防治污染、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云峰委員解釋說,增加這一條就是要告知納稅人,交納環境保護稅是污染者應盡的一種法定義務,排污者向環境排放了污染物,必須向國家規定交納環境保護稅。如因污染對他人造成損害,還得承擔污染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責任,如因污染觸犯刑法的有關規定,同樣也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環保稅法草案首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根據“稅負平移”的立法原則,環保稅實際上是從2003年開始征收的排污費“平移”而來,征收對象等都與現行排污費保持一致,征收對象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噪聲。
車光鐵委員表示,將原來排污費的征收標準作為稅率下限,雖然沒有增加企業負擔,但這個標準同生態環境污染代價相比已明顯失衡,難以滿足企業減排激勵需要。
周天鴻委員也認為稅額設置太低,他援引2013年數據,征收到的排污費只占污染治理投資的2.27%,遠遠不能反映污染物治理成本。他建議適當提高稅額,加大企業環保費用的支出,淘汰落后產能,倒逼企業運行減污設備、減排污染。
來源:環保在線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