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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電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一、總則
(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防治火電廠排放廢氣、廢水、噪聲、固體廢物等造成的污染,改善環境質量,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火電行業健康持續發展及污染防治技術進步,制定本技術政策。
(二)本技術政策適用于以煤、煤矸石、泥煤、石油焦及油頁巖等為燃料的火電廠,以油、氣等為燃料的火電廠可參照執行。不適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主要燃料的火電廠。
(三)本技術政策為指導性技術文件,可為火電行業污染防治規劃制定、污染物達標排放技術選擇、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制度貫徹實施等環境管理及企業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四)火電廠的污染防治應遵循和提倡源頭控制與末端治理相結合的技術路線;污染防治技術的選擇應因煤制宜、因爐制宜、因地制宜,并統籌兼顧技術先進、經濟合理、便于維護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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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源頭控制
(一)全國新建燃煤發電項目原則上應采用60萬千瓦以上超超臨界機組,平均供電煤耗低于300克標準煤/千瓦時。
(二)進一步提高小火電機組淘汰標準,對經整改仍不符合能耗、環保、質量、安全等要求的,由地方政府予以淘汰關停。優先淘汰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環保等標準的30萬千瓦以下機組。
(三)堅持“以熱定電”,建設高效燃煤熱電機組,科學制定熱電聯產規劃和供熱專項規劃,同步完善配套供熱管網,對集中供熱范圍內的分散燃煤小鍋爐實施替代和限期淘汰。
(四)進一步加大煤炭的洗選量,提高動力煤的質量。加強對煤炭開采、運輸、存儲、輸送等過程中的環境管理,防治煤粉揚塵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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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氣污染防治
(一)燃煤電廠大氣污染防治應以實施達標排放為基本要求,以全面實施超低排放為目標。
(二)火電廠達標排放技術路線選擇應遵循以下原則:
1.火電廠除塵技術:
火電廠除塵技術包括電除塵、電袋復合除塵和袋式除塵。若飛灰工況比電阻超出1×104~1×1011歐姆·厘米范圍,建議優先選擇電袋復合或袋式技術;否則,應通過技術經濟分析,選擇適宜的除塵技術。
2.火電廠煙氣脫硫技術:
(1)石灰石-石膏法煙氣脫硫技術宜在有穩定石灰石來源的燃煤發電機組建設煙氣脫硫設施時選用。
(2)氨法煙氣脫硫技術宜在環境不敏感、有穩定氨來源地區的30萬千瓦及以下燃煤發電機組建設煙氣脫硫設施時選用,但應采取措施防止氨大量逃逸。
(3)海水法煙氣脫硫技術在滿足當地環境功能區劃的前提下,宜在我國東、南部沿海海水擴散條件良好地區,燃用低硫煤種機組建設煙氣脫硫設施時選用。
(4)煙氣循環流化床法脫硫技術宜在干旱缺水及環境容量較大地區,燃用中低硫煤種且容量在30萬千瓦及以下機組建設煙氣脫硫設施時選用。
3.火電廠煙氣氮氧化物控制技術:
(1)火電廠氮氧化物治理應采用低氮燃燒技術與煙氣脫硝技術配合使用的技術路線。
(2)煤粉鍋爐煙氣脫硝宜選用選擇性催化還原技術(SCR);循環流化床鍋爐煙氣脫硝宜選用非選擇性催化還原技術(SNCR)。
(三)燃煤電廠超低排放技術路線選擇時應充分考慮爐型、煤種、排放要求、場地等因素,必要時可采取“一爐一策”。具體原則如下:
1.超低排放除塵技術宜選用高效電源電除塵、低低溫電除塵、超凈電袋復合除塵、袋式除塵及移動電極電除塵等,必要時在脫硫裝置后增設濕式電除塵。
2.超低排放脫硫技術宜選用增效的石灰石-石膏法、氨法、海水法及煙氣循環流化床法,并注重濕法脫硫技術對顆粒物的協同脫除作用。
(1)石灰石-石膏法應在傳統空塔噴淋技術的基礎上,根據煤種硫含量等參數,選擇能夠改善氣液分布和提高傳質效率的復合塔技術或可形成物理分區和自然分區的pH分區技術。
(2)氨法、海水法及煙氣循環流化床法應在傳統工藝的基礎上進行提效優化。
3.超低排放脫硝技術煤粉鍋爐宜選用高效低氮燃燒與SCR配合使用的技術路線,若不能滿足排放要求,可采用增加催化劑層數、增加噴氨量等措施,應有效控制氨逃逸;循環流化床鍋爐宜優先選用SNCR,必要時可采用SNCR-SCR聯合技術。
(四)火電廠灰場及脫硫劑石灰石或石灰在裝卸、存儲及輸送過程中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五)粉煤灰運輸須使用專用封閉罐車,并嚴格遵守有關部門規定和要求。
(六)火電廠煙氣中汞等重金屬的去除應以脫硝、除塵及脫硫等設備的協同脫除作用為首選,若仍未滿足排放要求,可采用單項脫汞技術。
(七)火電廠除塵、脫硫及脫硝等設施在運行過程中,應統籌考慮各設施之間的協同作用,全流程優化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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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水污染防治
(一)火電廠水污染防治應遵循分類處理、一水多用的原則。鼓勵火電廠實現廢水的循環使用不外排。
(二)煤泥廢水、空預器及省煤器沖洗廢水等宜采用混凝、沉淀或過濾等方法處理后循環使用。
(三)含油廢水宜采用隔油或氣浮等方式進行處理;化學清洗廢水宜采用氧化、混凝、澄清等方法進行處理,應避免與其他廢水混合處理。
(四)脫硫廢水宜經石灰處理、混凝、澄清、中和等工藝處理后回用。鼓勵采用蒸發干燥或蒸發結晶等處理工藝,實現脫硫廢水不外排。
(五)火電廠生活污水經收集后,宜采用二級生化處理,經消毒后可采用綠化、沖洗等方式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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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固體廢物污染防治
(一)火電廠固體廢物主要包括粉煤灰、脫硫石膏、廢舊布袋和廢煙氣脫硝催化劑等,應遵循優先綜合利用的原則。
(二)粉煤灰、脫硫石膏、廢舊布袋應使用專門的存放場地,貯存設施應參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的相關要求進行管理。
(三)粉煤灰綜合利用應優先生產普通硅酸鹽水泥、粉煤灰水泥及混凝土等,其指標應滿足《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的要求。
(四)應強化脫硫石膏產生、貯存、利用等過程中的環境管理,確保脫硫石膏的綜合利用。
1.石灰石-石膏法脫硫技術所用的石灰石中碳酸鈣含量應不小于90%。
2.燃煤電廠石灰石-石膏法煙氣脫硫工藝產生的脫硫石膏的技術指標應滿足《煙氣脫硫石膏》(JC/T 2074)的相關要求。
3.脫硫石膏宜優先用于石膏建材產品或水泥調凝劑的生產。
(五)袋式或電袋復合除塵器產生的廢舊布袋應進行無害化處理。
(六)失活煙氣脫硝催化劑(釩鈦系)應優先進行再生,不可再生且無法利用的廢煙氣脫硝催化劑(釩鈦系)在貯存、轉移及處置等過程中應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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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噪聲污染防治
(一)火電廠噪聲污染防治應遵循“合理布局、源頭控制”的原則。
(二)應通過合理的生產布局減少對廠界外噪聲敏感目標的影響。鼓勵采用低噪聲設備,對于噪聲較大的各類風機、磨煤機、冷卻塔等應采取隔振、減振、隔聲、消聲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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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二次污染防治
(一)SCR、SNCR-SCR、SNCR脫硝技術及氨法脫硫技術的氨逃逸濃度應滿足相關標準要求。
(二)火電廠應加強脫硝設施運行管理,并注重低低溫電除塵器、電袋復合除塵器及濕法脫硫等措施對三氧化硫的協同脫除作用。
(三)脫硫石膏無綜合利用條件時,應經脫水貯存,附著水含量(濕基)不應超過10%。若在灰場露天堆放時,應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并按相關要求進行防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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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新技術開發
鼓勵以下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裝備研發和推廣:
(一)火電廠低濃度顆粒物、細顆粒物排放檢測技術及在線監測技術,煙氣中三氧化硫、氨及可凝結顆粒物等的檢測與控制技術。
(二)W型火焰鍋爐氮氧化物防治技術。
(三)煙氣中汞等重金屬控制技術與在線監測設備。
(四)脫硫石膏高附加值產品制備技術。
(五)火電廠多污染物協同治理技術。
(六)火電廠低溫脫硝催化劑。
來源:環境保護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