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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宇杰帶你了解:中國低碳建設的發展之路
環境的好與壞,直接關系到人類的生活。近幾年,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粗放式的經濟增長方式與資源環境約束之間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人民群眾對環境的焦慮和不滿也越來越突出。
從1992年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到1997年的《京都議定書》,再到2015年的《巴黎協定》,二十幾年來,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大國,中國積極參與國際社會應對氣候變化進程,發揮著積極的建設性作用。
自2009年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上,總理代表中國政府首次向國際社會承諾中國到2020年單位GDP碳排放要比2005年下降40-45%以來,中國政府碳減排的承諾也在不斷強化,一方面將碳排放強度的承諾進一步提高至到2030年單位GDP碳排放要比2005年下降60-65%;另一方面,更對碳排放總量進行了限制,如到2030年左右碳排放達到峰值并將爭取早日達峰。而用市場機制推進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一直是我國的政策基調。尤其是自“十二五”以來,為了應對越來越嚴峻的環境挑戰,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推進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建設,已經成為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一環。
2010年10月,中共中央關于“十二五”規劃的建議明確提出,把大幅降低能源消耗強度和碳排放強度作為約束性指標,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
2011年10月,國家***下發《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批準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湖北、廣東和深圳等七個省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
2012年11月,“十八大”報告要求積極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2013年11月,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議進一步明確要求,推行碳排放權交易制度。
2014年12月,國家***發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搭建起來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權配額交易市場的基礎框架,就其發展方向、思路、組織架構以及相關基礎要素設計進行了系統性的規范。
2016年1月,國家***發布《關于切實做好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啟動重點工作的通知》,為確保啟動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和實施碳排放權交易制度進行準備和動員,要求對參與全國碳市場的電力、鋼鐵、建材、石化、化工、有色、造紙和航空8個行業擬納入企業的歷史碳排放進行核算、報告與核查,同時開展相關的能力建設等工作。
2016年10月,國務院年印發的《“十三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更是明確將出臺《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及有關實施細則,完善碳排放權交易法規體系,并在2017年啟動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國家之所以采用碳排放權交易這樣一項以市場化的手段解決環境問題,其目的是通過市場化手段倒逼企業進行綠色技術創新,調整能源結構和產品結構,最終實現能源結構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對于我國經濟調結構、去產能、補短板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