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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達國家碳排放權的分配模型研究主要包含了哪些
氣候變化正在成為國際政治的一個焦點議題,在學者的角度又是從哪些方面去探討研究關于發達國家碳排放權的分配問題的。下面中科宇杰與你一起來看下:
Agarwal &Narain (1991)等學者認為碳權分配應運用平等人均權利模型,即按人口分配。它是最為廣泛引用的模型,建立在平等和公平的原則之上,認為全世界所有的人都有平等分配地球上的大氣資源的權利。
Janssen & Rotmans (1995)等學者提出基于歷史責任的分配模型,即將各地區CO2排放的歷史責任和分配未來排放權的政策目標相結合。Parry (2004)分析了“過去實績值”分配方式對減少電力二氧化碳排放量10%、氮氧化物30%時,是退化的,而且對低收入家庭的負擔重于其他減排政策,全部的社會成本也高于其他減排政策,但這是在分析現行減排政策的基礎上,假設電力企業是競爭生產得到的分析結構。Dinan &Rogers (2004)預測在減少美國二氧化碳排放量15%的情況下,如果利用“過去實績值”分配方式,當他們持有股的增加值大于對價格增長的補償時,敢低收入水平的家庭每年將減少500$,最高收入水平的家庭將增加1000$,當采用拍賣并對收入以一次回扣再分配的分配方式時,最低收入水平的家焰每年將增加300$,高水平的家庭將減少1700$。同時如果減免薪水稅,拍賣的分配方式是退化的;如果減免企業稅,拍賣的分配方式是高度退化的。
Benestad (1994)提出基于能源需求的碳權分配模型。認為一個國家的減排義務應當與其當代經濟活動中所需要的能源數量相聯系,能源消耗量大的國家減排的義務就高,反之則低。
Klaassenet al. (2005)研究了三種分配方式,即單一競標拍賣、Walrasian拍賣、雙邊有序貿易(bilateral, sequential trading),對《京都議定書》中有減排義務的美國、日本、歐盟、俄羅斯、烏克蘭、中東歐六個地區交易的情況進行了分析。研究認為雙邊有序貿易交易體系中,俄羅斯、烏克蘭、中東歐是最大的贏家,歐盟沒有盈利,反而遭受損失,主要原因是歐盟購買碳排量的交易價格過高;單一競標拍賣體系創造了合理的價格信號,而且也了交易盈利旳均勻分市;Walafsina拍賣體系中,烏克蘭遭受損失;但是三種分配方式都能 節省減排成本。
摘自:我國節能以低碳的交易市場機制研究
作者:劉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