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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宇杰:碳排放市場的運行包括幾大主體
我國基于強度減排的碳交易市場的運行,必須包含幾個基本組成部分,也就是碳交易市場的構成要素。一般來說,它包括市場主體、交易對象、交易價格、交易方式,交易的機構、交易的管理等幾個方面。
一、市場主體
碳交易的市場主體是指參與碳交易的企業(yè)、機構組 織或個人的總和,也就是在碳交易市場中進行碳排放權的買賣活動的各類微觀主體。市場主體是碳交易市場運作的動力源泉,正是通過 各種市場主體的碳交易和買賣活動,才使得碳資源得到 優(yōu)化配置。碳市場交易主體的范圍越大,個數(shù)越多,越能促進碳市場的公平和有序性。
二、交易對象
基于強度減排的碳市場的交易對象同絕對量減排的 市場交易對象相同,均是以碳排放權為標的的碳排放量。這是因為,碳排放強度作為一項環(huán)境標準和約束目標,本身是不具有交易的標的物的屬性的。所以,在交易市場中用碳排放權作為標的來表示碳排放量才可以滿足交易的要求。因此,強度減排的碳市場交易對象并不是碳排放強度,依然是碳排放量。
三、交易價格
碳交易市場的價格是在市場中供給者和需求者進行碳排放權交易時形成的,是碳供給與碳需求相等時的均衡價格。任何一個市場的有序進行,都跟其均衡價格的形成密不可分。碳交易的市場化進程,必須要求碳排放 權價格的公平性。因此,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應建立在市場交易的公平有序的前提之下,利用價格杠桿的作用調 節(jié)市場的供需關系,避免市場交易主體之間的惡性競爭。 碳排放權價格體制的市場化進程在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構建中具有關鍵的作用。
四、交易方式
碳市場的交易方式包括場外交易和場內交易兩種, 即交易是否在專業(yè)的交易所或碳交易市場內進行。在碳交易的初級階段,由于交易主體對于碳交易制度這一全新的環(huán)境管理方式還處于一個逐步熟悉和適應的過程,因此碳交易市場主體的數(shù)量較少,交易的碳排放權的數(shù)量較小,整個碳市場的規(guī)模也較小。此時,碳交易多采取場外交易或分散交易的方式。碳富余的交易主體可和 買方分別談判,確定交易的價格和數(shù)量。
五、交易的機構
交易的中介機構是指在碳市場的交易中,為買賣雙方提供碳交易所需服務的機構,包括交易所、認證機構、評估機構、仲栽機構等。
中介機構的業(yè)務范圍較廣,主要包括:交易所可以為碳市場提供交易信息,改善交易主體之間由于信息不對稱而造成的交易低效率和高成本的狀態(tài);認證機構和評估其環(huán)境的改善程度,從而形成經核證的減排量供市場交易;仲裁機構可以對碳交易過程中出現(xiàn)的糾紛進行法律調解和仲裁,促進碳交易上次的有序進行。
六、交易的管理——政府
碳市場的健康發(fā)展離不開政府的有效管理,交易的管理是避免市場失靈的重要手段之一。碳排放權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如果 完全由世行進行配置,會產生很多的不確定性,可能會對我國經濟、社會和環(huán)境造成危害。因此,應該將政府的管理納入碳交易市場的制度設計中,發(fā)揮政府的監(jiān)督、調控和管理作用。
摘自:我國節(jié)能以低碳的交易市場機制研究
作者:劉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