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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中科宇杰:關于《吉林排污許可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近日,吉林省政府印發了《吉林省排污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明確了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管理辦法》的出臺,推進了排污許可制度法制化的進程,是全面深化生態環境領域改革、推進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是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有力舉措。貫徹執行《管理辦法》,有利于全面落實排污者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持續提升環境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快改善區域生態環境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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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管理辦法》中主要包含了6大特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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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重強化排污單位主體責任。《管理辦法》明確排污單位通過申領排污許可證,約束自身排污行為,全面落實環境管理要求,對于推動落實排污單位守法主體責任,推動企業從被動治理變為主動防范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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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重強化放管結合的管理方式。《管理辦法》深入落實簡政放權,逐步下放管理職能,將核發職能落在市(州)及縣(市、區)環保部門,便于企業就近申領排污許可證。省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全省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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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重強化“一證式”管理。《管理辦法》要求排污單位對主要污染物進行全過程管理,對固定污染源的治污設施運行、達標排放、總量控制、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自行監測、排污費繳納、環境信息公開、環境風險防范、執行情況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進行記錄,為環境保護及對排污單位管理提供數據支撐,有利于減輕企業負擔、明晰監管范圍、提高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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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重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管理辦法》推進政府監管職能方式從注重事前行政審批向事中事后監管轉變,明確了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污單位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排污行為。對環境信用評價等級低、有違法違規記錄或者公眾舉報投訴的排污單位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同時,監督檢查結果應當通過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并記入電子證照及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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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注重強化公眾監督。《管理辦法》鼓勵社會公眾對排污單位的排污行為進行監督。排污單位應及時公開信息,暢通與公眾溝通的渠道,自覺接受公眾監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排污單位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受舉報后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并反饋調查結果,同時為舉報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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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注重強化部門間聯合激勵與懲戒。《管理辦法》將排污單位排污許可執行情況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并通過部門間守信企業聯合激勵、失信企業聯合懲戒機制對排污進行聯合監管,可全方位加重排污單位違法成本,為有效減少排污單位違法排污行為打下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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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環保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