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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印發電力交易規則 明確售電企業“入市”門檻
近日,江蘇能監辦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省能源局)、省物價局等部門制定印發了《江蘇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暫行)》(以下簡稱《規則》),使江蘇電力體制改革工作取得積極進展,為規范江蘇電力市場中長期交易,依法維護電力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電力市場建設工作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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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按照《江蘇電力市場建設方案》明確的“統一規劃、總體設計、積極穩妥、分步實施”的電力市場建設原則,在現階段江蘇電力市場尚未開展現貨交易的情況下,結合江蘇實際,規范并整合電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區交易、抽水蓄能電量招標交易、合同電量轉讓交易、輔助服務補償(交易)機制等各類交易品種,明確各類交易品種分別對應的交易周期和交易方式,規定市場價格機制、交易時序安排、執行、計量結算及合同電量偏差處理、輔助服務以及信息披露、市場干預等內容,構建較為完整的電力中長期交易、結算體系,從而各類交易得以依法有序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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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則》,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企業應按照要求負責配電網絡的投資、建設、運營和維護、檢修和事故處理等工作,無歧視提供配電服務,不得干預用戶自主選擇售電企業。并要求同一配電區域內只能有一家企業擁有該配電網運營權,并按規定向交易主體收取配電價格(含線損及交叉補貼),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電網企業匯總后上繳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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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規則》還明確了售電企業市場準入條件。售電企業應根據簽約用戶的電量,向交易機構提供銀行履約保函。其中,簽約電量(含已中標的存量合同電量)低于6億千瓦時的售電企業需提供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的銀行履約保函;簽約電量(含已中標的存量合同電量)達到6億千瓦時、低于30億千瓦時的售電企業需提供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的銀行履約保函;簽約電量(含已中標的存量合同電量)不低于30億千瓦時的售電企業需提供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的銀行履約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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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江蘇能監辦近期將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和江蘇省政府的職責分工,會同江蘇省有關部門圍繞《規則》的實施開展以下幾項工作:一是進行宣貫培訓,幫助市場各方學習掌握《規則》,提高市場成員的主體意識、規則意識、誠信意識;二是督促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等市場運營機構完善技術支持系統,做好電力中長期交易的準備工作;三是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確保明年的電力交易嚴格按照《規則》實施;四是按照《江蘇電力市場建設方案》明確的各階段江蘇電力市場建設目標安排,根據《規則》的實施反饋情況,研究探索電力中長期交易與現貨交易相結合的電力市場電力電量平衡交易機制,積極穩妥推進江蘇電力市場建設。
來源:中國能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