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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發布防范化解煤電產能過剩風險工作方案 淘汰落后產能
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印發了《山西省防范化解煤電產能過剩風險工作方案》。方案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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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期間山西省原則上不再新增煤電規劃建設規模,確需新增的按“先關后建、等容量替代”原則淘汰落后產能;除國家確定的示范項目首臺(套)機組外,一律暫緩核準和開工建設省內自用煤電項目(含燃煤自備機組),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同步暫停辦理自用煤電項目核準和開工所需支持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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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籌推進煤電機組超低排放改造, 在2017年底前完成具備條件機組的改造工作,進一步提高煤電高效清潔發展水平。研究通過電量補貼、地方財政補貼等支持政策,對承擔調峰任務的煤電機組、非供暖季停發的背壓機組給予合理補償。規范企業燃煤自備電廠。鼓勵和推動大型發電集團實施重組整合,鼓勵煤炭、電力等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發揮產業鏈協同效應, 加強煤炭、電力企業中長期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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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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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防范化解煤電產能過剩風險工作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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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1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西省防范化解煤電產能過剩風險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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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6部門《關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防范化解煤電產能過剩風險的意見》(發改能源〔2017〕1404 號),有效防范化解煤電產能過剩風險,保障我省煤電健康有序發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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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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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機制,統籌推進。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全面落實國家防范化解煤電產能過剩風險要求,充分發揮市場調節和宏觀調控作用,統籌推進我省防范化解煤電產能過剩風險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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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業為主,保障安全。發電企業為防范風險責任主體,要認真落實各項調控要求,妥善做好人員安置、債務處置等相關工作,確保安全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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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淘汰落后,嚴控增量。加快淘汰落后產能,依法依規關停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機組,進一步優化煤電結構。強化規劃引領約束,加強電力預測預警分析,嚴控新增煤電規模,堅決清理違規項目,遏制未核先建等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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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優化存量,轉型升級。全面促進煤電行業轉型升級、綠色發展,繼續推進煤電超低排放、節能改造和靈活性改造,規范企業燃煤自備電廠,加快建設國際領先的高效清潔煤電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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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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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期間,加大淘汰落后產能力度,確保完成國家下達我省的年度任務。實施煤電機組節能改造,到2020年,全省燃煤機組供電煤耗達到國家確定的能耗標準要求。具備條件的燃煤機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積極推進符合條件的燃煤機組進行靈活性改造。按照國家要求,停建、緩建一批煤電項目,嚴格控制新增產能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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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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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淘汰落后產能。嚴格執行環保、能耗、安全、技術等法律法規標準和產業政策要求,依法依規淘汰關停不符合要求的30萬千瓦以下煤電機組(含燃煤自備機組)。省有關部門要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研究確定淘汰標準,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各市要按照國家及我省確定的淘汰標準和相關要求從嚴執行,及時制定本市關停淘汰方案并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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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理整頓違規項目。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國務院關于印發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9號)等要求,各市、各發電集團公司全面核查本地區、本企業煤電項目建設情況。對開工手續不全規違建設煤電項目,要立即停工整頓。省有關部門要組織對煤電規劃建設情況進行檢查,對違規項目根據實際情況依法依規分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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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嚴控新增產能規模。強化燃煤發電項目的總量控制,所有燃煤發電項目(含燃煤自備機組)都要納入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電力建設規劃。“十三五”期間我省原則上不再新增煤電規劃建設規模,確需新增的按“先關后建、等容量替代”原則淘汰落后產能;除國家確定的示范項目首臺(套)機組外,一律暫緩核準和開工建設省內自用煤電項目(含燃煤自備機組),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同步暫停辦理自用煤電項目核準和開工所需支持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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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快機組改造提升。統籌推進煤電機組超低排放改造, 在2017年底前完成具備條件機組的改造工作,進一步提高煤電高效清潔發展水平。加大燃煤機組節能改造力度,有效降低供電煤耗,努力實現減排與降耗雙贏,提升我省煤電產業高效清潔可持續發展水平。積極實施靈活性改造(提升調峰能力等)工程,深入挖掘煤電機組調節能力,提高系統調節運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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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規范自備電廠管理。燃煤自備電廠要嚴格執行國家節能和環保排放標準,公平承擔社會責任,履行相應的調峰義務。相關單位按照《山西省燃煤自備電廠建設運營管理辦法》(晉政辦發〔2017〕58號)規定的職責,各司其職,嚴格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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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障電力安全供應。加強電力預測預警分析,定期監測評估電力規劃實施情況,并適時進行調整。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確保電力可靠供應和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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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落實產業支持政策。建立完善電力容量市場、輔助服務市場等電力市場機制,研究通過電量補貼、地方財政補貼等支持政策,對承擔調峰任務的煤電機組、非供暖季停發的背壓機組給予合理補償。列入關停計劃且不參與等容量替代的煤電機組,關停后可享受最多不超過5年的發電權,并可通過發電權交易轉讓獲得一定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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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家能源局的指導下,并在確保按時完成淘汰、停建、緩建煤電產能任務目標的基礎上,列入關停計劃的機組容量可統籌使用,按等容量原則,與暫緩核準、建設項目的恢復掛鉤,或按一定比例與在建項目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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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積極推進重組整合。鼓勵和推動大型發電集團實施重組整合,鼓勵煤炭、電力等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發揮產業鏈協同效應,加強煤炭、電力企業中長期合作,穩定煤炭市場價格;支持優勢企業和主業企業通過資產重組、股權合作、資產置換、無償劃轉等方式,整合煤電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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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實施差別化金融政策。鼓勵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加大對煤電企業結構調整、改造提升的信貸支持。對未核先建、違規核準和批建不符等違規煤電項目,一律不得通過貸款、發債、上市等方式提供融資。對納入暫緩范圍的在建煤電項目,金融機構要加強信貸風險管控,通過債權人委員會有效保護金融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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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盤活土地資源。煤電機組關停拆除后的用地,可依法轉讓或由當地人民政府收回,也可在符合城鄉規劃的前提下轉產發展第三產業。其中,轉產為生產性服務業等國家鼓勵發展行業的, 可在5年內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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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做好職工安置。參照鋼鐵煤炭行業去產能工作的職工安置政策,對關停淘汰發電企業符合條件的職工實行內部退養,依法依規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開展再就業幫扶,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切實做好職工安置工作。挖掘企業內部潛力,優先在發電企業集團內部安置解決分流職工,煤電改造和新建、擴建項目應優先招用關停機組分流人員。當地人民政府指導督促企業制定并落實職工安置方案,依法依規妥善處理好經濟補償、社會保險等問題, 維護社會大局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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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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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國資委、省質監局、省統計局、省安監局、省金融辦、山西能監辦、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銀監局等相關部門參加的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協調聯動,共同推進防范化解煤電產能過剩風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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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機制的日常工作。各參加部門根據任務分工,會同相關單位抓好工作落實。按照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會專題會議,專題會議由省發展改革委或提出問題部門召集,研究防范化解煤電產能過剩風險工作的專項問題。重大問題報省人民政府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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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各級政府要支持企業做好淘汰、停建、緩建等事宜,確保我省防范化解煤電產能過剩風險工作平穩有序開展。發電企業承擔防范化解煤電產能過剩風險主體落實責任,要主動防范化解風險,避免產生安全隱患、不穩定因素及社會影響。各市、各發電集團公司按季度向協調機制辦公室報送本地區、本企業煤電項目建設情況。停建項目要確保施工現場不作業, 緩建項目可選擇立即停建或建成后暫不并網發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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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區防范化解煤電產能過剩風險任務落實情況將列入落實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對工作不力的地方和企業依法依規約談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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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強宣傳引導。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熟悉行業、貼近企業的優勢,及時反映企業訴求,反饋政策落實情況,引導和規范企業做好自律工作。要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方式,深入解讀相關政策措施,積極宣傳典型經驗做法,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形成良好的輿論環境。
來源:山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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