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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7年度燃煤電廠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環保局、各地州市環保局,自治區環境監測總站,各電力集團新疆公司:
為貫徹落實環境保護部、國家***、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全面實施燃煤電廠超低排放和節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環發〔2015〕164號)和自治區《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全面實施燃煤電廠超低排放和節能改造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新環發〔2016〕379號)要求,提升煤電清潔發展水平,改善全區大氣環境質量,按時完成2017年度燃煤電廠超低排放改造工作任務,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機組,以及按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建設的新建機組,應按照自治區環保廳《關于做好燃煤發電機組超低排放改造項目評估監測工作的通知》(新環發〔2016〕389號)明確的程序和要求,向自治區環保廳提出認定申請,盡快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認定。
二、列入2017年計劃實施超低排放改造的機組,以及按照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建設的新建機組,應科學籌劃改造工作,緊盯時間節點,倒排工期,加快改造進程,嚴格按規定的時限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務。
三、煙氣連續自動監測儀器應與機組環保設施改造同步實施,配套高精度的分析儀器,其分析下限和測試量程必須滿足超低排放標準的監控要求。通過改造后的煙氣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須經有資質的監測機構比對監測通過,并與環保部門聯網。
四、自治區環境監測總站應加強超低排放監測能力的建設,適時組織人員培訓,確保各地監測能力和監測技術適應超低排放監測工作的需要。
五、各地環保局要加強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督促檢查,建立工作臺賬,從2017年3月開始,每月5日前將上月超低排放改造進展情況報自治區環保廳大氣環境管理處。
六、各電力集團公司要積極做好所屬燃煤電廠超低排放改造的前期準備工作,結合自身實際,加快改造進度,盡早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務。
來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