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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排污單位不按規定公開排污信息 擬罰3萬
根據環保部新修訂的《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可知,《辦法》中明確,重點排污單位如果不按規定公開排污信息,或者弄虛作假,可施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據悉,9月18日前,公眾可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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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稿提出,為便于社會公眾查詢,國務院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統一的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臺(以下簡稱統一公開平臺),集中發布重點排污單位的環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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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介紹,目前,在查詢到已公布企事業單位名錄的12個省份中,大部分均通過環保部門搭建的統一平臺進行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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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環保部透露,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行動已經在全國實施,目前工業企業達標率只約為70%,還有大量違法企業超標排污。“要扭轉目前企業較大比例的超標現狀,使企業守法成為常態。”環保部稱,一方面要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嚴厲懲治超標行為,另一方面要督促和引導企業主動守法,強化企業的環境守法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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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信息公開則是最好的手段之一。”環保部認為,使企業將排放行為置于“陽光”之下,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進而推進企業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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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披露,修訂前的《辦法》頒布實施后,在具體操作中存在一些問題,例如未分類規定不同環境信息應公開的頻次,對環境信息公開方式多、查詢檢索困難等,這些問題制約、影響了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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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稿內容與環境保護法相關規定保持一致。同時,征求意見稿明確,重點排污單位應公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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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征求意見稿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強制公開和自愿公開相結合的原則,及時、如實地公開其環境信息;縣級以上地方環保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企業事業單位公開的環境信息及政府部門環境監管信息,建立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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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環保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年底前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并通過政府網站、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平臺等便于公眾知曉、獲取的方式公布。”征求意見稿明確,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公開的信息,包括基礎信息、排污信息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等,其中排污信息涉及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排放標準及超標排放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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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稿要求,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及時在環保部門搭建的統一公開平臺上發布環境信息,并對其自行發布的環境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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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稿對重點排污單位信息公開還提出了具體要求,其中,對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和總量等信息采用手工監測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自監測完成的次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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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監測濃度或總量超過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污許可證規定的,重點排污單位應在3日內向社會公開超標原因、應對措施等。”征求意見稿明確,環保主管部門有權對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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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征求意見稿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重點排污單位未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的,有權向環保主管部門舉報。環保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于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按照規定公開環境信息、或公開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的,征求意見稿規定,縣級以上地方環保主管部門應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來源: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