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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的三大典型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作為一種有效的節能機制已在全世界多個國家廣泛得到應用,亦是我國目前正在大力推行的節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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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由于涉及的主體較多,業務環節復雜,項目時間較長,在實施過程中極易發生爭議,常見的爭議包括節能效益是否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用能單位欠付節能費用、違約責任的承擔范圍等,對能源管理合同的性質予以準確認定對于妥善解決爭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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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中指明,常見的合同類型包括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節能量保證型合同、能源費用托管型合同以及包含兩種以上合同類型的混合型合同等合同類型,不同的合同類型應用于不同的運作模式。現就幾種典型模式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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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節能效益分享型
節能效益分項型是目前最常見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此種模式下,由節能公司負責項目投資,在合同期內與用能單位按照合同約定的比例共同分享節能效益,合同期內的項目所有權歸于節能服務公司,合同期滿后,項目所有權與節能效益全部歸于用能單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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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節能量保證型
在此模式下,由節能服務公司和用能單位雙方共同或任意一方單獨出資實施節能項目,節能服務公司保證承諾的節能量。項目實施完畢,經雙方確認達到承諾的節能量,用能單位向節能服務公司支付相關費用(如服務費、投資及合理利潤、稅費等),如達不到承諾的節能量,由節能服務公司按合同約定給予用能單位補足或賠償。此種類型適于實施周期短的項目,項目的所有權和產生的節能效益均歸用能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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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能源費用托管型
此種模式中,用能單位按照約定的費用委托節能服務公司管理進行能源系統的運行管理以及節能改造。節能服務公司出資形成的項目所有權在合同期內歸節能服務公司所有,合同期滿后轉移給用能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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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則前述幾種不同的運作模式各有其特征,但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均具備兩個基本特征:一是節能服務公司必須對項目有所投資,包括不限于資金、設備、技術和管理,并承擔風險;二是用能單位向節能服務公司支付的費用總額不大于合同期內的節能效益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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