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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的四大商業模式
目前國際上流行的合同能源管理包括四種形態:
一是節能效益分享型:即由節能公司提供資金和全過程服務,在客戶配合下實施節能項目,在合同期間與客戶按照約定的比例分享節能收益;合同期滿后,項目節能效益和節能項目所有權歸客戶所有。
二是節能量型:即客戶分期提供節能項目資金并配合項目實施。EMCO提供全過程服務并在合同中承諾節能項目的節能量,且節能量效益能夠彌補所有項目還款額和一切為EMCO提供的檢測、檢驗、運行與維修服務費用。如果項目沒有達到承諾的節能量,按照合同約定由EMCO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經濟損失。如果實現的節能量效益超過項目還款額,客戶和EMCO可以共享超額收益。
三是能源費用托管型:即客戶委托EMCO進行能源系統的節能改造和運行管理,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能源托管費用;EMCO通過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費用(扣除新增的管理費用),并按照合同約定擁有全部或者部分節省的能源費。
目前節能效益分享型項目仍是主流,節能量型項目迅猛增長,能源費用托管型項目紛紛涌現。而在分布上,節能效益分享型項目主要分布在建筑領域;節能量型項目主要集中在工業領域;能源費用托管型項目主要出現在具有一定規模的醫院、賓館飯店和商業賣場。
隨著國內合同能源管理公司運營管理的不斷成熟,目前開始出現節能效益分享型與節能量型相結合、節能效益分享型與能源費用托管型相結合以及租賃業務與合同能源管理相結合的復合型商務模式。
四是比較有爭議的BOT:“建設-經營-移交”。 BOT模式是在政府和EMCO之間達成協議,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特許期限結束時,EMCO按約定將能源系統移交給政府部門,轉由政府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
BOT可有多種“變形”:
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模式,即建設-擁有-運營-移交。這種方式明確了EMCO公司在特許期內既有經營權又有所有權,經過一定期限后,再將該項目移交給政府或公共部門。
BOO(build-own-operate)模式,即建設-擁有-運營。這種方式是EMCO公司按照政府授予的特許權,建設并經營某項基礎設施,但所有權歸EMCO公司,并不將此基礎設施移交給政府或公共部門。
BT(build-transfer)模式,即建設-移交。即由EMCO公司融資、建設,項目建成后立即移交給公共部門,政府按項目的收購價格分期付款,其款項可來自于項目的經營收入。
BTO(build-transfer-operate)模式,即建設-移交-運營。與BT方式不同的是,政府在獲得項目所有權后委托EMCO公司運營和管理該項目。
BLT(build-lease-transfer)模式,即建設-租賃-移交。即政府授予特許權權,在項目運營期內,EMCO公司擁有并經營該項目,政府有義務成為項目的租賃人,在租賃期結束后,所有資產再轉移給政府公共部門。
IOT(investment-operate-transfer):投資-運營-移交。即由EMCO公司融資并收購現有的能源系統,然后再根據特許權協議運營,最后重新移交給公共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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