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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模式下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何去何從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EMC),是一種節能減排領域的新型市場機制,一直備受能耗企業的青睞。
自20世紀70年代后,合同能源管理機制作為“舶來品”,被引入中國。在這種節能投資方式中,節能服務公司與能耗企業簽訂合同,允許節能服務公司對項目業主進行能源審計、設備改造、施工安裝、運行維護及后期監測,以未來實現的節能量及節省的相關能源費用補償節能服務公司,最終實現雙方利益共享。
一般而言,在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節能服務公司承擔了融資風險,并以獲得的資金購買相關技術和節能設備。然而,節能服務公司可提供的抵押擔保品十分有限,規模較小。沒有確定的廠房、設備作抵押,使得節能服務公司常常面臨融資難的問題。
SPE模式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是以成立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entity,SPE)為基礎的新型模式。在該模式下,節能服務公司與用戶組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負責項目融資、建設和運營。此外,SPE模式下可引入其他股權投資人注入資金,以增加信用級別,降低貸款難度。SPE成立后,所有舉債并不會影響節能服務公司和能耗單位的資產負債表,其所有負債的追索權都以注資額為限,有效保護了項目雙方的權益。
總而言之,SPE模式下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現了一種表外融資與風險隔離。
然而,運行SPE模式下的合同能源管理如同走鋼絲,必須謹慎運行。SPE模式蘊含了巨大的風險,表外融資與其背后過高的風險承擔誘發其走向破產。
目前,針對SPE模式企業相關法律規定仍然不完善,選擇走SPE模式下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之路,項目雙方都必須保持謹慎的心態。
北京中科宇杰節電設備有限公司自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以來不斷取得優異成績,同時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運行不但給能耗單位減輕風險,還給用能單位帶來直接的經濟效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用能單位與節能服務公司雙贏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