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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0〕249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25號)要求,為規范和加強合同能源財政獎勵資金和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合同能源管理,是指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益支付節能服務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潤。本實施細則支持的主要是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節能服務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狀況診斷和節能項目設計、融資、改造、運行管理等服務的專業化公司。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是指項目單位和節能服務公司以合同的形式約定節能診斷、設計和改造等節能目標和商業運作模式,通過節省能源費用收回項目投資、取得收益的節能改造項目。
第三條 中央財政預算和省級財政安排財政獎勵資金,實行公開、公正管理辦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支持對象和范圍
第四條 支持對象。財政獎勵資金支持的對象是實施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節能服務公司。
第五條 支持范圍。中央財政下達和省級財政安排的財政獎勵資金支持的項目內容主要為甘肅省行政轄區內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鍋爐(窯爐)改造、余熱余壓利用、電機系統節能、能量系統優化、綠色照明改造、建筑節能改造等節能改造項目,且采用的技術、工藝、產品先進適用。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異地遷建項目;
(二)以擴大產能為主的改造項目,或“上大壓小”、等量淘汰類項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體裝置不符合國家政策,已列入國家明令淘汰或計劃近期淘汰的目錄;
(四)改造主體屬違規審批或違規建設的項目;
(五)太陽能、風能利用類項目;
(六)以全燒或摻燒秸稈、稻殼和其它廢棄生物質燃料,或以劣質能源替代優質能源類項目;
(七)煤矸石發電、煤氣層發電、垃圾焚燒發電類項目;
(八)熱電聯產類項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劑類項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產的水泥生產線余熱發電項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產的鋼鐵企業高爐煤氣、焦爐煤氣、燒結余熱余壓發電項目;
(十一)已獲得國家其他相關補助的項目。
第六條 對符合支持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行審核備案、動態管理制度。在甘肅省注冊擬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的節能服務公司需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同時抄報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進行初審,匯總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組織專家評審后,對外公布節能服務公司名單及業務范圍。
申請備案的節能服務公司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備案申請表原件;
(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機構法人代碼證復印件;
(四)技術人員學歷證書復印件;
(五)節能培訓證書復印件。
第三章 支持條件
第七條 申請財政獎勵資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須符合下述條件:
(一)節能服務公司投資70%以上,并在合同中約定節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單個項目年節能量(指節能能力)在10000噸標準煤以下、100噸標準煤以上(含100噸),其中工業項目年節能量在500噸標準煤以上(含500噸);
(三)用能計量裝置齊備,具備完善的能源統計和管理制度,節能量可計量、可監測、可核查。
第八條 申請財政獎勵資金的節能服務公司須符合下述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節能診斷、設計、改造、運營等節能服務為主營業務,并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備案;
(二)注冊資金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具有較強的融資能力;
(三)經營狀況和信用記錄良好,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四)擁有匹配的專職技術人員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和穩定運行的能力。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獎勵標準
第九條 支持方式。財政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按年節能量和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及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相關支出。
第十條 獎勵標準及負擔辦法。獎勵資金申請中央財政和由省級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獎勵標準為240元/噸標準煤,省級財政獎勵標準為60元/噸標準煤。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將根據財力狀況安排部分專項經費,用于合同能源管理有關的項目評審、審核備案、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五章 項目備案、資金申請和撥付
第十二條 節能服務公司在與項目實施單位簽定合同后,應向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進行項目備案。備案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申請報告;
(二)項目單位(企業)的基本情況及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可行性報告;
(三)節能服務公司法人證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業合同等復印件;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節能服務公司文件。
第十三條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完工后,節能服務公司向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提出財政獎勵資金申請。
第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對申報項目和合同進行審核,并確認項目年節能量。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綜合全省節能潛力、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情況,提出申請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年度規模。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根據審核結果,將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和省級財政配套獎勵資金撥付給節能服務公司。各市州財政局在季后10日內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安排使用情況季度統計表》(格式見附1),報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
第十七條 每年2月底前,市州財政局根據上年度本市(州)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及節能效果、財政獎勵資金安排使用、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等情況,編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年度清算情況表》(格式見附2),以文件形式上報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
第十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情況、節能效果以及合同執行情況等進行檢查。
第六章 監督管理及處罰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對地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情況及資金使用效益進行綜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資金安排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建立監管制度,加強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和財政獎勵資金使用情況的跟蹤、核查和監督,確保財政資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一條 節能服務公司對財政獎勵資金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獎勵資金的節能服務公司,除追繳扣回財政獎勵資金外,將取消其財政獎勵資金申報資格。
第二十二條 財政獎勵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6年5月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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