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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推進合同能源管理,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節能技術改造,規范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0〕249號)的要求,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財政獎勵資金重點支持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且節能效果顯著的節能服務公司,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突出重點,擇優支持。
第三條?申請財政獎勵資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節能服務公司投資70%以上,并在合同中約定節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單個項目年節能量(指節能能力)在10000噸標準煤以下、100噸標準煤以上(含),其中工業項目年節能量在500噸標準煤以上(含);
(三)用能計量裝置齊備,具備完善的能源統計和管理制度,節能量可計量、可監測、可核查;
(四)項目為2010年6月3日財建〔2010〕249號文實施以后完工的。
第四條?申請財政獎勵資金的節能服務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節能診斷、設計、改造、運營等節能服務為主營業務,并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備案;
(二)注冊資金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具有較強的融資能力;
(三)經營狀況和信用記錄良好,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四)擁有匹配的專職技術人員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和穩定運行的能力。
第五條 財政獎勵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市級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獎勵標準為240元/噸標準煤,市級財政獎勵標準為100元/噸標準煤。申請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前已獲得市節能與循環經濟專項資金獎勵的項目,市級財政不再配套獎勵。
第六條?節能服務公司應在項目完工之日起6個月內向市經發局提出財政獎勵資金申請。市經發局會同財政局按季度組織相關中介機構及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集中審核,審核通過后按獎勵標準下達獎勵資金。
第七條?申請財政獎勵資金的節能服務公司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廈門市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申請表》(見附件);
(二)合同能源管理獎勵資金項目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1.項目實施單位基本情況;
2.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
3.項目建設規模、主要購置設備;
4.項目節能效果、節能量計算方法及實測數據。
(三)項目具體實施方案;
(四)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合同正本復印件;
(五)合同雙方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項目建設已投入或已落實的資金憑證;
(七)項目雙方確認的竣工驗收報告;
(八)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八條?節能服務公司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合同能源管理獎勵資金的,由財政主管部門全額追繳獎勵資金,取消其財政獎勵資金申報資格,同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24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九條?未獲得本實施細則規定財政資金獎勵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可根據《廈門市市級節約能源和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另行申報市級財政獎勵資金。
第十條?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騙取、截留、挪用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市經濟發展局、市財政局應不定期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了解項目進展、資金使用情況以及項目實施后的實際效果。節能服務公司應按有關財務規定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對主管部門的專項檢查,應主動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并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
第十二條?本實施細則由廈門市經濟發展局會同廈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