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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十三五”我國綠色發展的制度體系
建立健全促進綠色發展的市場制度體系
促進綠色發展的市場制度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資源與環境產權制度。如用能權、用水權、碳排放權初始分配制度、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環境產權制度、礦產資源國家權益金制度、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生態價值評估制度、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制度等。
二是交易制度。如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水權交易制度、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重點單位碳排放報告、核查、核證和配額管理制度等。
三是價格形成制度。資源產品、環境產品的價格應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政府定價應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參與作用。
建立健全促進綠色發展的政府制度體系
政府在綠色發展中可通過如下四個方面的制度發揮作用:
第一,激勵制度。具體包括生態補償制度、財稅金融激勵制度、考核評價獎勵制度、綠色認證和政府綠色采購制度等。
第二,約束制度。具體包括自然資源用途管制制度、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最嚴格的源頭保護制度、生態修復制度、生態紅線制度、重點生態功能區實行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污染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重要資源集約節約利用制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污染物排放強制性保險責任制度等。
第三,政府監管制度。具體包括自然資源管理體制、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體制、國家公園體制、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國土空間開發許可制度、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企業環境信用記錄和違法排污黑名單制度、突發生態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和公開機制等。
第四,問責制度。具體包括黨政同責制度、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度、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和環境保護責任離任審計制度、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和賠償制度、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環境污染監管執法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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