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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能源消費總量確保節能減排目標的實現
***兩項政策,把環境治理和能源消費總量的控制確保治理環境污染,節能減排目標的實現。這兩項措施分別是,1、對一些大城市群開展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試點,2、“十二五”踢出的到2015年全國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在40億噸標準煤左右。
煤炭在我國能源消費總量中所占的份額較大,煤炭提供了我國69%的一次能源消費和80%的電力消費,全球約一半煤炭在我國燃燒,以煤為主的能源結構對城市環境污染很大。從某種意義上講,在我國環境治理和低碳轉型的總體戰略中,減少排放就意味著煤炭消費總量得到有效控制。
英國對付霧霾主要就是解決了燃煤等相關問題。曾造成倫敦超級霧霾的主要原因便是居民取暖和周圍的火電廠排放污染,此后英國政府及立法部門行動起來,經歷了相當長一段時日才還民藍天。造成我國霧霾天氣的元兇當然不止煤炭,比如還有汽車尾氣排放,但煤炭仍是重要因素。英國當時所處的經濟發展階段與我國當前相似,煤炭排放也是環境污染的主因。
然而,中國治理霧霾面臨的環境空間和選擇空間卻相當不同。我國最大的困局是很難改變以煤為主的能源結構。即使按樂觀估計,到2020年如能將能源消費結構中煤炭的比重降至60%已經相當不易。此外,英國當年已經基本完成工業化,我國卻仍處于城市化工業化快速發展階段,在需求壓力下,能源消費總量還將保持較快增長。由于油氣短缺、油氣與煤炭的價格差異以及核電安全問題等,短期內很難進行有效的能源替代。正因如此,除以更嚴格的法律法規提高環境違法成本外,尤須采用更為直接的方法,即煤炭消費總量控制。
理論上,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是一種倒逼機制。這種控制可能涉及GDP增長速度、能源結構、能源價格和產業結構,將對我國經濟社會產生重大影響。這次選擇在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進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主要就是考慮到煤炭替代所帶來的能源成本問題。發達地區對能源成本上升具有一定承受力,對經濟結構轉型也有較強訴求。但要想有效落實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政府還應提供相應的政策配套,包括: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加強科技創新;完善水電、核電、可再生能源電價定價機制;提高燃煤電廠脫硫、脫硝、除塵的積極性并加強監管;理順天然氣與可替代能源比價關系,完善差別電價和懲罰性電價政策等等。
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就仿佛直接關緊水龍頭,有利于試點地區的產業結構調整,除可趁此機會淘汰煤炭相關落后產能,還可推動能效提高,有其宏觀必要性。過去,GDP能源強度是主要的能源約束指標,這種做法雖有利于支持經濟增長,但對能源消費的約束力不夠,地方政府可同時把GDP和能源消費做大,借此滿足能源強度指標。因此,“十二五”期間,唯有在繼續加強能源強度約束的同時,進行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方能增進節能減排考核實效。此外,對某個地區的能源消費總量限定可能迫使該地區的鋼鐵廠等高耗能產業遷移至其他地區,也存在試點地區煤炭消費向行政區域之外轉移的風險。對此,政府主管部門應該在政策導向上進一步加強引導,明確指出未來全國終將通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的大方向,給煤炭消費大戶以切實的壓力和明確的指向,促動企業轉型和能源消費結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