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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問題阻礙PPP項目實踐 ,環保產業如何破局?
10月13日,***等20部委聯合發布第三批PPP示范項目共516個,計劃總投資金額達11708億元。據了解,第三批示范項目強調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反應了目前國家鼓勵民間投資發展的思路。
但是PPP項目在實踐中仍存在若干重點難點問題,亟需在在法律、行政法規層面予以解決,下面中科宇杰與您一起來看下主要有哪幾方面:
(一)是概念存在混淆,亟待立法厘清。實踐中一些地方混淆特許經營、PPP、政府購買服務等概念,未能明確特許經營是PPP最主要、最普遍的實施方式,與政府購買服務存在顯著差別,甚至適用單一來源采購等政府采購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缺乏競爭擇優和風險共擔機制,既增加財政負擔,也難以提高公共服務質量效率。
(二)是認識存在偏差,亟需立法統一。一些地方將特許經營等PPP方式簡單等同于新的融資渠道,目的局限于緩解債務壓力,對項目不加甄選,營商環境并未改善,而相應的監管機制也沒有跟上,社會資本心存疑慮,長遠來看也隱藏著公共安全和財政風險。亟需通過立法明確范圍標準,統一認識。
(三)是履約意識存在滯后,亟需立法約束。一些地方政府在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后,仍以行政管理方式開展特許經營項目,忽視政府履約義務,協議約定的按期支付、價格調整等往往難以兌現。亟需立法強化約束機制,保障社會資本合理穩定預期。
(四)是協議性質存在爭議,亟需立法明確。特許經營協議究竟屬于行政協議還是民事協議,目前爭論頗多,司法實踐各異,既不利于社會資本融資,也會給當事人造成極大訴累。亟需通過國家立法,明確特許經營協議性質,健全法律救濟途徑,保障社會資本合法權益。
(五)是現行制度存在瓶頸,亟需立法突破。融資方面,現行法律制度對特許經營權質押缺乏支持,特許經營項目擔保資源匱乏,社會資本融資成本較高,與國有資本及外資相比缺乏競爭優勢;特許經營者選擇方面,現行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制度并未對特許經營項目作出針對性規定,招標過程中禁止談判、政府采購中單一來源采購適用標準等問題對特許經營項目開展存在制約、埋下隱患;土地政策方面,對于特許經營項目用地性質、獲得方式、地方政府以土地出資的估價標準等均缺乏明確規定;稅收政策方面,特許經營項目一般收益不高,缺乏稅收優惠將增加項目運營成本,最終增加地方財政或社會公眾負擔。各方面普遍希望通過特許經營立法,作出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做好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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